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详情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DD001-2018-00059
主题分类 主题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发布机构 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01 分类 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察整改情况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 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同志在阿勒泰调研时提出的“将阿勒泰建成全疆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地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0号) 及《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44号) 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努力实现“保”的目标,确保地区饮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地区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2018年底前,完成阿勒泰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福海、富蕴、青河6个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整治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四、工作步骤和分工

(一)制定整改方案。各县(市)要在前期排查梳理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基础上,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原则,针对对环境违法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于5月25日前报送地区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二) 开展集中整治。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2.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3.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一、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4.建立问题清单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三) 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 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本县(市)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附件1)。从5月起,每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 ,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四) 报送工作总结与开展监督检查。从4月起,每月20

日前将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报地区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经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县(市) 于2018年12月5日前和2019年12月5日前,分别将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地区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经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地区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在汇总审核各县(市)年度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 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农业部门要会同林业、畜牧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退出农田开展退耕还草或还林工作,面积较大暂不退出的实行科学种植,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杜绝面源污染;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应急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工作,建立完善穿越路段的环境应急处置设施。政府办公室要在本地政府网站信息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区环境保护局、水利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调度机制,发布专项行动信息。

(二) 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 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地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水利局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环境违法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对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县(市),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问责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 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 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实行“一源一档”,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